30万元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围标行为,应如何处理
2024-08-25

问题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报收到某县财政局的一则询问,即某县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为30万元,该项目采购的服务不在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限额标准,采购单位根据单位内控制度履行了采购程序。某公司参与并中标了该项目,中标价为18万元。中标后,某投诉人认为中标方存在围标行为,于是请律师进行调查。律师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法人是其中一家参与投标的公司股东,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形,属于围标行为。于是该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投诉,并表示该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罚。针对该围标行为,应如何处理,财政部门能否对中标单位进行处罚?

  回答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属于财政部门的授权管理范围。

  “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出质疑、投诉,若采购文件未明确约定的,可根据采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报有关部门处理。”陕西师范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曹睿对记者说。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总工刘国奇告诉记者:“采购单位内控制度如果有明确监察部门,按照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按照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若确实发现有违反‘三公一诚’原则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该交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业内专家表示,像这种情况,一般会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如何处理。

  另外,投诉人提出的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罚是否合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吕晓斌告诉记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因此,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执行,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法律链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马金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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