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一。采购人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认证变更为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ITSS服务工程师认证证书未做修改。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删除了《仓储实训软件》的演示,保留了《电子商务考试软件》的演示。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专家论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及专家论证发现:1、关于“ITSS服务工程师认证证书未做修改”条款,是采购人保证本项目维护能力和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不具有歧视性。2、关于保留《电子商务考试软件》的现场演示,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规。3、关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2分)或中级(1分)”条款,尽管未经过质疑环节而投诉,但是专家组十分重视,认为不具有歧视性。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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